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 2
    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
    • 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
    • 二、教學實施。
    • 三、教學評量。
    • 四、升學及技能檢定。
    • 五、學籍管理。
    • 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項目如下:
  • 一、教務相關規章之研訂。
  • 二、教務會議之召開。
  • 三、課程發展委員會之召開。
  • 四、教學研究會之召開。
  • 五、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召開。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
  •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
  •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
  • 三、品德教育之實施。
  •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
  • 五、教學環境及設施。
  • 六、課程規劃。
  • 七、課程編排。
  •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
  •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
  •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
  • 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
  • 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
  •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
  • 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
  •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

第 5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教學評量,項目如下:
  • 一、學生成績考查。
  • 二、學生多元評量之實施。
  • 三、學生作業抽查。

第 6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升學及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 一、大學入學考試輔導。
  • 二、四技二專入學考試輔導。
  • 三、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輔導。
  • 四、技能檢定輔導。
  • 五、學生生涯輔導。

第 7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學籍管理,項目如下:
  • 一、學生編班之實施。
  • 二、學籍資料之管理。
  • 三、學籍表冊之陳報。
  • 四、學籍合作學校之辦理。
  • 五、轉銜與復學之實施。
  • 六、畢業證書及成績證明書之核發。

第 8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指第三條至前條以外之教育發展建議事項。

第 9 條

  • 1
    教育部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應組成督導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聘兼之,並應包括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
  • 2
    前項委員與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委會)委員不得重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10 條

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另定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勾稽表(以下簡稱勾稽表)查核之。

第 11 條

  • 1
    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之督導,應實地訪視,並採取簡報、檢核資料、座談會及其他必要之方式為之。
  • 2
    前項實地訪視,每年應辦理一次。
  • 3
    矯正學校應於督導小組實地訪視一個月前提出自評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

第 12 條

  • 1
    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
  • 2
    矯正學校應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
  • 3
    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蹤考核事項。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