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矯正學校校長、教師遴薦之指導。
- 二、矯正教育師資培育訓練之指導。
- 三、矯正教育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之指導。
- 四、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
第 3 條
- 1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 2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3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