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教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事項。
- 二、少年之教學事項。
- 三、少年習藝之指導事項。
- 四、少年之康樂活動事項。
- 五、少年之同行護送及戒護事項。
- 六、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 七、少年紀律之執行事項。
- 八、少年之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 九、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事項。
- 十、其他教導事項。
第 8 條
- 1醫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所衛生計畫設施事項。
- 二、少年之健康檢查事項。
- 三、傳染病之預防事項。
- 四、少年疾病之醫治事項。
- 五、病室之管理事項。
-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材之管理事項。
-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等事項。
- 八、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
- 九、其他醫務事項。
- 2未設醫務組者,前項業務由教導組兼辦。
第 9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 二、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經費之出納事項。
- 四、建築修繕事項。
- 五、少年之入所、出所登記事項。
- 六、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 七、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 八、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12 條
- 1少年觀護所置組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調查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組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醫務組組長,列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三)級,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生)級。
- 3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第 14 條
- 1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 二、經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考試及格者。
-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 2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
第 20 條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第 25 條
- 1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 2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