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矯訓所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 訓所函請法務部註銷其受訓資格,且不得再參加本訓練: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二、除因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離班時數 (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超 過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 (公假不列入扣 除時數) 。 三、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矯訓所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因重大傷病或喪假,請假時數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六分之 一者,應辦理離訓,並得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