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
第 9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學生之註冊、編級及課程之編排事項。
- 二、關於教學實施及習藝計劃之擬訂事項。
- 三、關於學生課業成績及習藝成績之考核事項。
- 四、關於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事項。
- 五、關於院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事項。
- 六、關於習藝場所之管理及成品獎金之核算與分配事項。
- 七、關於其他教務事項。
第 10 條
訓導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訓育實施計劃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學生生活之指導及管理事項。
- 三、關於學生思想行為之指導及考查事項。
- 四、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
- 五、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與分析事項。
- 六、關於學生體育訓練事項。
- 七、關於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
- 八、關於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
- 九、關於學生家庭訪問及社會聯繫事項。
- 十、關於戒護勤務分配及執行事項。
- 十一、關於學生出院升學、就業指導及通訊連繫事項。
第 11 條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全院衛生之計劃設施及考核事項。
- 二、關於學生之健康診查、疾病醫療及傳染病防治事項。
- 三、關於學生心理健康測驗、生理檢查及智力測驗事項。
- 四、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研判及心理狀態之分析與鑑定事項。
- 五、關於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與矯治事項。
- 六、關於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檢驗器材之購置與管理事項。
- 七、關於病房管理事項。
- 八、關於學生疾病及死亡之呈報與通知事項。
第 12 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 四、關於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 五、關於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習藝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 七、關於學生入院、出院之登記事項。
- 八、關於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 九、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13 條
- 1少年輔育院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置導師及訓導員各四人,聘任;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每編組一班,增設導師及訓導員各一人。但最多均不得超過十六人。
- 2每班學生以三十人為原則;女生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足三十人者,亦得另編一班。
第 14 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第 15 條
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 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 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
-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教員或曾任小學教員五年以上,具有訓導工作經驗者。
- 四、曾任司法行政或社會行政人員,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第 20 條
- 1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2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第 21 條
- 1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 2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第 24 條
- 1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 一、心神喪失。
-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 三、罹急性傳染病。
-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 2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第 28 條
- 1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 2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
第 34 條
- 1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 2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第 40 條
- 1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 2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 41 條
- 1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 2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第 44 條
- 1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 2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 3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 4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