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 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第 3 條
少年輔育條例施行前己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 育院繼續執行。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 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之各項辦法與少年輔育院 條例不相抵觸者可繼續適用。
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