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議)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
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第 3 條

本會議,每半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交本會議討論:
一、關於分類管理、累進處遇及獎懲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教學、習藝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契約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重大修建工程計畫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學生生活輔導、文康活動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各單位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事項,如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本會議備查。

第 5 條

本會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院長。但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
之決議,應經院長之核定。
累進處遇及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事項之決議,人事及主計主任不
參加表決。

第 6 條

議案有審查必要時,得由院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簽註意見,報
告院長提交本會議。

第 7 條

會議時,各出席人員,應將與會議有關業務及議決案執行情形,提會報告
。

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