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 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第 4 條
左列事項,應提交本會議討論: 一、關於分類管理、累進處遇及獎懲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建議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處分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教學、習藝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契約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重大修建工程計畫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學生生活輔導、文康活動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各單位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法令規定應經本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事項,如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本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