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勞工權益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第 8 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 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