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會計報告規定如下:
- 一、收支決算表。
- 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
- 三、資產負債表。
- 四、財產清冊。
- 五、基金收支表。
- 2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 3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第 7 條
- 1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 一、日記簿。
- 二、總分類帳。
- 三、財產登記簿。
- 四、明細分類帳。
- 五、其他簿籍。
- 2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 3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第 8 條
- 1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2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11 條
- 1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 2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第 12 條
- 1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2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 16 條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7 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 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 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第 18 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二類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或分期繳納:
- 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計算。
- 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按會員等級或其他方式計算。
第 19 條
- 1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 2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 3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第 21 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
-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
-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第 25 條
- 1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 2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 3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第 31 條
- 1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永久保管者:
- (一)年度預決算案。
-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 (七)資產負債表。
-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 二、保管十年者:
-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 三、保管五年者:
- (一)各種臨時憑證。
-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 一、永久保管者:
- 2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