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者各班工作時間起訖表。 二、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 三、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 四、工會同意書或尚未組織工會者之女工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於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為之。 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後, 主管機關如查知有與本法第十三條相違情事,應即撤銷其准許。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 (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 (僅適用於女工) 。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第 23 條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