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基層工會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若干單位選舉之。前項劃 分單位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另成一單位,其不足半數者 ,歸入最後一單位合併選舉。 代表選舉單位之劃分,應視會員分布情形,考慮其公平性及代表性,由工 會自定辦法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議決後行之。
第 8 條
代表選舉,其應選名額為一名者,採無記名單記法,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 上者,採無記名連記法,如以集會方式辦理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 額二分之一,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 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 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