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 2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第 3 條
- 1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 一、委託人姓名。
- 二、受託人姓名。
-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 2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第 4 條
- 1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 2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 3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 4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