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 台幣一萬元;○.五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二公頃加收新台幣二千元, 不足○.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算。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新 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規劃 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3 條
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費 準用前條規定。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第 5 條
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退還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