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工業區維護費用種類如左: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 三、其他供工業區內廠商使用之特定設施維護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 及設施之維護費用。
第 3 條
工業區維護費用依左列標準按月徵收之。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按租購土地面積或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之樓地 板面積徵收。 (一) 租購土地部分按左列標準徵收: 1 土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徵收新台幣一千零一十元。 2 土地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二千平方 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 尺徵收新台幣三十三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3 土地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一萬平方 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九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4 土地面積超過五萬平方公尺在十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萬平方 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5 土地面積超過十萬平方公尺在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十萬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 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一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6 土地面積超過十五萬平方公尺者,除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部分, 按前五款規定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 十六‧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二) 租購標準廠房、各種建築物部分按左列標準徵收: 1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徵收新台幣三百四十元。 2 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三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八‧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 3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標準徵收,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 公尺徵收新台幣三十三‧五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4 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在九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七百平 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外部分,每一百 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九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 5 樓地板面積超過九百平方公尺在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九 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 百平方公尺徵收新台幣二十四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 徵) 。 6 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一百平方公尺者,除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部分,按前五款標準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徵收 新台幣十九‧五元 (未滿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 二、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按各廠商廢水排放量及水質濃度計徵;費 率按各項操作成本擬訂報經濟部核定。 三、其他特定設施維護費徵收標準,視實際需要由各工業區管理機構擬訂 報經濟部核定。 前項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廠商得採預繳方式為之。凡一次預繳一年期者 ,給予百分之五折扣優惠,預繳半年期者,給予百分之二‧五折扣優惠。
第 4 條
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起徵日如左: 一、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前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 築物者,為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次日;分期分區開發之 工業區,為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次日。 二、工業區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後租購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 築物者,為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次日或核發土地所有權移轉證明書 之第三十一日;分期分區開發之工業區,於管理機構接管該分區公共 設施管理維護後租購者,亦同。 三、租購興辦工業人原承購之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者,為 租賃契約生效之次日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 污水處理系統營運維護費,自工廠廢 (污) 水經管理機構同意納入污水處 理廠之次日起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