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2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第 6 條
- 1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 2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