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
  • 2
    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

第 3 條

  • 1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
    •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
    • 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 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
  • 2
    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