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合于下列條件者,得請求入社,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惟法人 社員並應隨送入社之決議錄: 一、個人社員-居住本鄉 (鎮) 公所在地及附近□□各保,具有公民資格 之各戶長,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如戶長不合此 項規定,得以該戶具有公民資格之一人,加入為社員。 二、法人社員-本鄉 (鎮) (區) 所屬各保合作社,應加入本社,其他專 營業務合作社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經呈准登記者,得請求入社 。 (保合作社用) 合于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請求入社,經理事會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居住本保具有公民資格之各戶長,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 能力者。 二、戶長合於前款規定時,得以該戶具有公民資格者一人,申請入社。
第 7 條
本社社員出款原因,為下列各種: 鄉鎮合作社用個人社員: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法人社員: 一、破產。 二、解散。 三、與其他合作社合併者。 四、專營業務合作社及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自請退社者。 (保合作社用) 一、喪失第六條資格。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因遷離業務區域自請退社。
第 8 條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第 12 條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但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 四分之一,餘額繳納日期,由社員大會決定之,社員無力繳納股金時,本 社得以該社員勞力折合繳納,並得以實物抵充之。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利息及盈餘撥充之。
第 13 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認,社員代表依左列 規定產生之: 一、個人社員,按保分組,與各保合作社各推代表□□人 (由社自行酌定 ) 。 二、其他法人社員,每單位推選□人 (最多五人) 。 (保合作社用) 本社最高權力機關為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 14 條
本社設理事會,執行本社一切社務,由社員代長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 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少三人 )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並由理事 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行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得連選連任。
第 15 條
本社設監事會,監督理事會執行社務,由社員代表大會 (鄉鎮區社用) 社 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少不 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並由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按月舉行 會議。 前項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 16 條
本社設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由社員代表大會 (鄉 鎮區社用) ,社員大會 (保社用) ,選舉評議員□□人 (由社自定但已選 為理監事者不得兼為評議員) 組織之,任期一年。
第 24 條
本社出席縣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 年,但出席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保合作社用) 本社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 一年,但出席鄉 (鎮) 合作社之代表被選為職員時,以鄉 (鎮) 合作社規 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25 條
本社得設置左列各部,分別辦理各種事務: 一、信用部-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儲押、及代理收付等業務。 二、供銷部-供給米、煤、雜糧、油、鹽、醬、醋、糖、菜、雜貨、花紗 、藥品、布疋、文具、種子、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機器 等用品並辦理各項產品之倉儲及運銷等業務。 三、生產部-辦理墾殖、造林、畜牧、養魚及各種小工業,如搾油、製醬 、釀酒、釀醋、編織、冶鐵、機械、磨麵及一切日常用品之製造業務 。 四、公用部-辦理增進社員福利;改善社員生活之公用設備,如公用水井 浴室、理髮室、公墓、郵櫃、膳廳、俱樂部等業務。 五、利用部-辦理生產上需要之設備;以供社員生產上使用,如電力水力 機器設備等。 六、其他。 以上各部之設置及其業務,得由理事會之議決,分別緩急,先後辦理之。
第 28 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由理事 會造成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務報告書、損益計算表,及盈餘分配案 ,于社員大會開會前十日,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書, 報告社員大會。
第 29 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各部有淨盈餘時,應即提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 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儲存於合作金庫或縣合作社聯合社,亦得由 社員大會指定殷實銀行存儲,或以妥善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 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 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經副理各部主任及事務員等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 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分配,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多寡比例攤還後,再依由 各該部各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