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於區域選舉或職業選舉均有選取舉或被選舉權者,或於職業選舉有二個以 上選舉權或被選舉權者,應由本人於市政府開始編製選舉人名冊及候選人 名冊之日以前擇定其一,逾期不自行選定者,由市政府指定之。 前項名冊規定編製之日期,應於十日前公告之。
第 9 條
選舉區中,有按人口比例不敷選出參議員一名,或於選出若干名外,仍有 零數,致參議員名額分配困難時,應比較各選舉區零數之多寡,將餘額依 次歸零數較多之區選舉之,如有兩區以上零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 15 條
職業團體應出市參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以每一職業團體 為一單位,如有自由職業團體各為一單位,按會員多寡比照分配其應出之 名額,但至少每單位應分配一名,名額不足分配時,由各單位分別選出初 選人,會同複選之,各單位初選人員額比照其會員人數定之。
第 18 條
職業團體之選舉,依左列之規定。 一、區農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區農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但一市僅設有一區農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二、漁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三、工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工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但 一市謹設有一工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四、商會之選舉採複選制,由每一公會會員選出三人,並由非公會會員合 選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五、教育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六、自由職業團體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團體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 選之,但一市僅設有一自由職業團體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