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為對象,辦理下列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 一、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課程及教學政策。
- 二、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支持教師專業發展。
- 三、進行教材教法研究及推廣,發展各領域或群科教師專長進修課程。
- 四、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進行評鑑及研究。
- 五、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學校與幼兒園、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及偏鄉或特殊地區幼兒園,進行教學活化及創新。
- 六、提供領域、群科及重大議題之國內外教育資訊及發展趨勢。
- 七、其他有助於地方教育發展之工作。
第 5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劃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輔導區;必要時得設分區。
- 2輔導區劃定後,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共同推選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召集學校。
- 3召集學校應邀集同一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統籌下列任務:
- 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之擬訂,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跨區輔導工作之規劃。
-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分工及協調。
- 三、依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容及對象需求,妥善規劃實施方式。
- 四、召開檢討會議或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成果分享。
- 4前項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6 條
-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合作計畫。
- 2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