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師資培育機構輔導地方教育應依其特色,以教育階段別及分區辦理為原則 ,並由教育部協調各師資培育機構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劃定輔導 區。 地方教育輔導區劃定後,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機構應選出召集學校,並由 召集學校邀集同一輔導區內其他校院、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及直轄市、縣 ( 市) 教育輔導團,共同組成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 師資培育機構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跨區輔導工作。
第 5 條
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為策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與輔導區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協調,配合學校需要,擬訂學年度教育輔導計畫,並於每年六月報教 育部備查。 為配合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成立直轄市、縣 (市 ) 輔導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