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實施平均地權、執行土地開發事業,保護、扶植自耕農,及受託辦理土 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之開發等,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特設置平均地權 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平均地權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之收入。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四、放領公有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五、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