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私立幼稚園之設置,應由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先行申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教育局,並須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擬設幼稚園園址。 二、擬設幼稚園經費之來源及其概數。 三、創辦人詳細履歷。 四、擬聘董事姓名及其履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私立幼稚園設園計畫,應依據法令及當地 需要予以審定。
第 8 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至少須有三分之一董事,以曾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或 具有辦理相當學校經驗之人員充任。現任主管教育行政人員或對私立幼稚 園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董事。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名額,至多不 得超過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 10 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聘。 二、園長 (或主任) 之遴聘或解聘。 三、園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四、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五、經費之籌畫。 六、預算決算之審核。 七、財務之監察。
第 13 條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於報請幼稚園立案時須開具左列事項: 一、幼稚園名稱。 二、園址: (附平面圖及面積、地質、環境、狀況、及衛生安全等說明書 ) 。 三、園則: (包括兒童之數額、班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學額等) 。 四、設備:依照幼稚園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五、經費來源及經費預算表。 六、財產目錄。 七、園長及擬聘教師履歷冊。 八、開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