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
-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
- 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
- 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
第 5 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 一、反映市售無同字標識之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
-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度量衡器。
-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
- 五、協助推廣有關度量衡器之政策及法規。
- 六、協助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