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立度量衡器製造或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應符合本標準。

第 3 條

直尺、捲尺、摺尺、角尺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二、標準鋼捲尺:全長五公尺以上。 (捲尺製造業用)
三、直角規:長邊之全長須一五○毫公尺以上。 (角尺製造業用)

第 4 條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五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二、脈波信號產生計數器:量度範圍一至九九九九次。
三、一○公尺以上標準捲尺或輪行檢查器。
四、數字式速度模擬器 (數字顯示至小數點一位) 附信號週期數字顯示器
     (數字顯示每秒至小數點三位) 。 (修理業可免)

第 5 條

衡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標準
      法碼。
二、輔助法碼:
 (一) 質量標稱值自五○○公克至二○公斤,共一五○公斤以上之法碼。
 (二) 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法
      碼。
三、標準衡器:依前項法碼之校正需要,選擇適當之最大秤量及最小分度
    值設置,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選擇
    性設置,並應適時自行追溯校正)
具備標準衡器者,應適時將標稱值各異之標準法碼送校正;當法碼之標稱
值超過標準衡器之最大秤量者,則應將超過之法碼送校正;未具備標準衡
器者,則應適時將全數法碼送校正。

第 6 條

電子式衡器顯示器之檢校設備為模擬器 (SIMULATOR) 。

第 7 條

法碼及增錘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二○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標準衡器:依前項質量標稱值範圍設置之,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
    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第 8 條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五公斤至一○○公斤,依製造器量組合
    設置。
二、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

第 9 條

溫度計、體溫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溫度計: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 (熱電偶式溫度計及體溫計製造業可免)
二、標準體溫計:可測攝氏溫度三十五度至四十二度,最小分度值○.○
    五度以下。 (體溫計製造業用)
三、微伏電壓產生器:熱電偶式溫度計製造業用。

第 10 條

重錘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依製造壓力計之重錘質量與精度設置。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依前項衡器之秤
    量及精度組合設置。
三、標準壓力計:最小分度值○.一巴以下。
四、偏心檢驗器:量度範圍一○毫公尺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
    以下。

第 11 條

無液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重錘型壓力計或標準壓力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置。 (真
    空計製造業可免)
二、標準真空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置。 (真空計製造業用)

第 12 條

液柱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一.五公尺水銀柱
 (mHg)  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 (mmHg) 以下。

第 13 條

血壓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三○○毫公尺水銀柱以上
,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以下。

第 14 條

滴定管、吸量管、注射筒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克以下。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克之盒裝法碼。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衡
器送校。

第 15 條

刻有分度之量筒、量瓶、量杯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二公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
衡器送校。

第 16 條

刻有分度之量槽及油罐車槽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槽:容量一○○、二○○、五○○公升各一只。
二、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槽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標準流量計:流量每小時一立方公尺及一○立方公尺以上各一只。精
    度千分之五以下。
四、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17 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量桶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桶:容量五、一○、二○公升各一只。
二、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桶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18 條

氣量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氣量計,其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氣量計之最大器量
設定。

第 19 條

水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槽:
    ┌───────────┬──────────┐
    │水量計口徑 (毫公尺)   │標準量槽容量 (公升) │
    ├───────────┼──────────┤
    │二五以下              │三五○以上          │
    │四○以下              │一一○○以上        │
    │五○以下              │五○○○以上        │
    │七五以下              │一○○○○以上      │
    │一○○以下            │一五○○○以上      │
    │一二五以下            │二○○○○以上      │
    │一五○以下            │三○○○○以上      │
    │二○○以下            │五○○○○以上      │
    │二五○以下            │七○○○○以上      │
    │三○○以下            │九○○○○以上      │
    ├───────────┴──────────┤
    │精度高於二百分之一者,容量範圍可依製造水量計│
    │口徑器量設定。                              │
    │製造超過一○○毫公尺口徑水量計可借用其他機構│
    │之標準量槽。                                │
    └──────────────────────┘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二巴以上。
三、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第 20 條

流量式油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桶:容量一○、二○公升各一只,最小分度值○.○一、○.
    ○二公升以下。
二、標準量槽:容量二○○公升以上。 (修理業可免)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第 21 條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及標準浮液型密度計 (內附溫度計) :前者最大秤量三○公
    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後者密度範圍○.五○○至○.
    六五○ g/cm3,最小分度值○.○○二 g/cm3  以下;溫度計可讀取
    攝氏溫度○至四○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二、標準體積管計測系統:量度範圍依製造器量設置。
前項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22 條

面積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流量計:依製造面積式流量計之器量及精度設置。
二、標準量槽:容量一○○、五○○公升各一只。
三、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四、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五、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第 23 條

雷達測速儀、轉速計及車用速度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轉速計。 (閃光測頻
式或電子式)

第 24 條

熱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溫水用標準量槽:容量四○○公升以上。能在攝氏溫度一○○度以上
    使用者。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一○○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第 25 條

浮液型比重、濃度、密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六五至二.○○○,每一分度萬分之五以
    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一般浮液型比重計製造業
    用)
二、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三、標準浮液型酒精計:自○至一○○酒精度,最小分度值一酒精度以下
    。量度範圍可依製造酒精計器量設置。 (酒精計製造業用)
四、標準浮液型糖度計:自○至六十五糖度,最小分度值○.五糖度以下
    。量度範圍可依製造糖度計器量設置。 (糖度計製造業用)
五、標準重波美度比重計:自○至七十二重波美度,最小分度值○.一重
    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波美度比重計製
    造業用)
六、標準輕波美度比重計:自一○至七○輕波美度,最小分度值○.一輕
    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 (波美度比重計製
    造業用)

第 26 條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二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二、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五五○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五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三、濕式酒精氣體濃度每公升○.二五○毫克及每公升○.五五○毫克產
    生器:容許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十,不確定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
    二以下。
四、紅外線呼氣酒精分析儀一台。
五、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六、溫濕度記錄器: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度及相對濕度○至百分之九
    十九,最小分度值攝氏溫度一度及相對濕度百分之一以下。 (修理業
    可免)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第 27 條

電度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電度表:精度正負千分之一以內。
二、絕緣電阻計:五○○伏特。
三、耐電壓檢查設備:能加入二○○○伏特以上之正弦波交流電壓者。
四、瓦特損失檢查設備:能測定二十五伏特安培以下之瓦特損失者。

第 28 條

電度表用比流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比流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電壓而定
    。
三、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相角
    差在○.一分以下。
四、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定
    。
五、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流器之極性。

第 29 條

電度表用比壓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比壓器:準確度等級優於○.一級或○.二級。
二、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電壓而定
    。
三、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相角
    差在○.一分以下。
四、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定
    。
五、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壓器之極性。

第 30 條

皮革面積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面積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
二、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第 31 條

照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單平面型標準燈泡:溫度分布為二八五六K正負五○K。
二、電壓計及電流計:能測定標準器或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點燈之端
    子電壓及電流,其器差在電壓計為可量最大電壓之千分之二以下,電
    流計為千分之五以下。
三、有色玻璃濾片或分光測定裝置:有色玻璃濾片 (至少三片) 分別可使
    第一款所述試驗用單平面型標準燈泡之光透過時,各在光譜之紅綠藍
    三色區域,得到該穿透波長下之分光穿透照度值,其紅色及藍色之分
    光穿透照度值,皆不小於綠色之分光穿透照度值的百分之一;分光測
    定裝置為可視區全部範圍能測定相對分光感度之儀器。

第 32 條

照射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照射計:量度範圍依製造照射計最大器量設定。
二、X光產生器:精度正負百分之二以內。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五度以下。

第 33 條

噪音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脈衝信號產生器:
    脈衝寬度:至少包括五○微秒至一○毫秒範圍。
    上升時間:不大於一○微秒。
    脈衝極性:正、負。
二、標準麥克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赫至十六千赫範圍。頻率為二五○赫時之開
    路靈敏度之總不確定度:正負○.二分貝 (re1v/Pa)  。
三、無響裝置或耦合器:
 (一) 無響裝置:
      自由音場聲音偏差:在頻率一千赫處,應小於正負○.二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至四千赫範圍。
      背景噪音:二○分貝 (A) 以下。
 (二) 聲音產生耦合器:
      輸出音壓位準:至少能產生九十四分貝正負○.五分貝之音壓位準
      。
      輸出音壓位準不確定度:正負○.三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二五○赫、五百赫、一千赫、二千
      赫、四千赫等頻率。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第 34 條

纖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鋼捲尺:全量一.五公尺以上。
二、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
三、標準纖度法碼:能測量五至二○○丁尼爾 (DENIER) 纖度之組合者。

第 35 條

稻穀水分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三○○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
    下。
二、烘箱 (含溫度計) :可讀取攝氏溫度室溫至一五○度以上,最小分度
    值○.五度以下。

第 36 條

車輛排氣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CO+CO2+C3H8/N2  標準氣體:校正及查核用,相對擴充不確定度小於
    等於百分之二。使用氣體切割器,須有該量測濃度範圍之校正追溯報
    告。
二、流量控制器 (含流量計) :提供儀器校正測試用。流量控制範圍為每
    分鐘○至一○公升以上之流量,無須校正。 (修理業可免)
三、零氣體:THC 小於 1ppm ,CO  小於 10ppm,CO2 小於 10ppm,無須
    驗證。 (修理業可免)
四、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一秒以下。 (免送校正)

第 37 條

度量衡器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可免設置者外,應比
照有關製造業者之標準設置。

第 38 條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除另有規定得向依法登記之機構借用並取得該機構之
同意書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備外,均應自行設置。

第 39 條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應於明顯之處加刻註使用廠商名稱或標記。

第 40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