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 一、檢定費。
- 二、鑑定費。
- 三、認證費。
- 四、評鑑費。
- 五、校正費。
- 六、證照費。
- 七、許可費。
- 八、考試報名費。
- 九、校驗費。
- 十、驗證費。
- 2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第 4 條
- 1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
- 2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第 16 條
- 1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二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七千九百元;依據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加測倍頻濾波器噪音計每具加收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 2前項施行日前申請檢定,依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一版實施檢定,噪音計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第 17 條
- 1呼氣酒精測試器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五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一萬一千二百元。
- 2前項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呼氣酒精分析儀新品、舊品檢定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申請初次檢定之呼氣酒精分析儀,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依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三版申請舊品檢定,舊品檢定費每具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第 22-2 條
感應式線圈測速儀檢定費如下:
- 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主機檢定費,新品每具新臺幣四千二百元,舊品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 二、感應式線圈測速儀之線圈檢定基本費為新臺幣六千七百元,採一處一車道計收,同一處每增加一車道,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第 24 條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 27 條
- 1認可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評鑑費,依評鑑人數計收,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其複查亦同。
- 2前項評鑑費,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 3依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認可之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29-1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