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如下: 一、㎎:毫克,相等於○.○○一公克。 二、Nm: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 K) 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三、ppm:百萬分之一。 四、C :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 ppm或㎎/Nm。 五、Q :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 Nm/min。 六、Cs: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ppm或㎎/Nm3。 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實測值。 八、E :輸入焚化爐之富氧氣體實際含氧百分率。 九、一小時動平均值:任意一小時連續移動平均值。
第 10 條
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1 C=────.Cs 21-Os 採富氧燃燒系統,即輸入焚化爐之空氣含氧量超過二一%以上時,其排氣含氧量以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E-11 C=────.Cs E-Os 前二項(21-Os)或(E -Os)值小於一者以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