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就其盈餘,依左列標準逐級累加提撥之:
一、廣播事業:
(一) 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 超過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十萬元部分,提撥百
分之三。
(三) 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五。
(四) 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五百萬元部分,提撥百
分之七。
(五) 超過七百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七百五十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九。
(六) 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十。
二、電視事業:
(一) 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提撥百分之一。
(二) 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五十萬元
部分,提撥百分之三。
(三) 超過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一千二百五十
萬元部分,提撥百分之五。
(四)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就其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提
撥百分之七。
(五) 超過五千萬元至七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五千萬元部分,提撥百
分之九。
(六) 超過七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七千五百萬元部分,提撥百分
之十。第 14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送
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