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廣播電視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 一、錄影節目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 二、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 三、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六十分鐘以下五百元;超過六十分鐘者,每三十分鐘加收二百五十元,不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
- 四、大陸地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 五、香港澳門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審查費:每件五萬元。
第 3-1 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第 4 條
- 1電影業務分級審議費費額如下:
- 一、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 二、影展電影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五十五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 三、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級審議費:每十分鐘九百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 2複審費額準用前項分級審議費費額規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