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申請書。
- 二、原領開業證書。
- 三、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
- 四、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
-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第 7 條
- 1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
- 一、建築師倫理。
- 二、建築課程。
- 三、建築相關法令。
- 四、建築品質及實務。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 2前項研習以下列方式實施,其得採計積分之計算方式及其個別項目積分計算如附表:
- 一、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
- 二、參加講習訓練。
- 三、教學、研究、研發。
- 四、作品發表。
- 五、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 3前項第一款建築師公會活動或第二款講習訓練,由各機關(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活動或訓練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於活動或訓練後,發給研習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