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認可證申請、換(補)發之收費如下:
  •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
    •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 二、標準檢查員及專業人員:
    • (一)認可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二)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