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
- 2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
- 3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4 條
- 1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者,得一併申請審查,審驗機構僅得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但申請人將電纜窄頻、電纜寬頻或光纜之設計圖說分別申請審查時,審驗機構應依收費基準表分別收取審查費。
- 2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者,申請審驗時,審驗機構僅得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寬頻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