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公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引水人辦事處受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 10 條
引水人辦事處所需各項設備費用,由引水人辦事處按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比例徵收。 航政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引水人辦事處於一定時間內改善領航設施及服務。 引水人辦事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設備狀況及經費使用情形,報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引水人須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領取後,應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
第 13 條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繳驗最近五年內曾擔任引水人一年以上職務證明文件。 七、繳銷原領執業證書。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應於備註欄說明申請補發之理由)。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14 條
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水人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航期間。
第 15 條
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水人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航期間。
第 17 條
引水人須檢具左列書表證件,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 一、申請書。 二、履歷表。 三、體格檢查證明書。 四、執業證書。 五、照片五張。 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限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