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不堪行動,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行動,不能在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入營。
-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接受治療未滿六個月或滿六個月未痊癒。
- 三、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
-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 (四)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 六、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七、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第 6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因事赴國外,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國(境),確定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得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第 9 條
- 1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 二、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召集,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 (四)配偶在營服役中。
- 三、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 (二)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 (三)擔任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 (五)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六)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次召集。
- 四、於召集期間無法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
- (二)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
- 五、其他經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認定,無法接受召集之特殊情形。
- 2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六目之情形者,應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