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鄉鎮 (市區) 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兼任;秘書一人,專任或兼任, 視工作需要「置」督導員二至三人,均兼任。 村里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二至八人均兼任,其編組人數,按村 里數及後備軍人列管人數多寡決定之。
第 4 條
輔導中心承團管區之命,協調鄉鎮 (市區) 有關單位及社團辦理左列事項 : 一、推行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及服務工作。 二、協辦後備部隊、後備小組教育訓練。 三、舉辦後備軍人聯誼及文康體育活動。 四、協助地方建設與推行政令。 五、反映民情、社情,協助消弭社會弊害。 六、倡導後備軍人互助,促進地方公益事業。 七、宣揚主義國策,報導共黨罪行,駁斥反動言論。 八、執行上級交付任務及指示事項。 輔導組承輔導中心之命,團管區之指導,辦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服務等工作。 二、協助村里建設與推行政令。 三、宣揚主義國策,報導共黨罪行,駁斥反動言論。 四、反映民情、社情,檢舉社會弊害。 五、後備軍人急難救助與服務事項。 六、貫澈上級指示與交辦事項。
第 5 條
鄉鎮 (市區) 村里輔導幹部職掌如左: 一、輔導中心主任之職責如左: (一) 承團管區司令之命,政戰主任 (處長) 之指導,綜理中心工作。 (二) 按月召開輔導組長聯席會報,策進工作。 (三) 參加團管區輔導中心主任聯席會報。 (四) 督導各輔導組執行各項工作之推展。 (五) 訪問連繫輔導組長、輔導員、後幹班同學及後備部隊 (小組) 幹部 。 (六) 發掘優秀輔導幹部與後備軍人。 二、輔導中心秘書之職責如左: (一) 承主任之命及團管區之指導,策劃推行中心工作。 (二) 協助主任督導各輔導組推行後備軍人各項工作。 (三) 負責處理本中心文書及一切行政事宜。 三、輔導中心督導員之職責如左: (一) 協助主任、秘書推動後備軍人各項工作。 (二) 協助主任、秘書推行後備部隊及小組訓練活動。 (三) 督導輔導組工作座談。 (四) 擔任責任區內中心與輔導組之連絡。 四、輔導組長之職責如左: (一) 綜理輔導組全般工作。 (二) 召開輔導工作座談會。 (三) 連繫訪問輔導員,後幹班同學及後備部隊 (小組) 幹事。 五、輔導員職責如左: (一) 協助組長推行輔導組工作。 (二) 連繫訪問責任區內後備軍人。 (三) 後備軍人急難慰助及服務事項。
第 6 條
輔導幹部選拔標準如左: 一、團管區列管有案,年齡在除役限齡前二年,體格健壯,有正當職業, 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之優秀後備軍人。 (優先選拔後備軍官) 。 二、忠貞愛國,品行端正,學識優良,表現積極者。 三、服務熱心,活力充沛,對後備軍人工作有相當貢獻者。 四、富有領導能力,在地方具有聲望地位及群眾基礎。
第 7 條
輔導幹部遴用優先順序如左: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學員。 二、後備軍人楷模。 三、協助推行後備軍人各項工作著有貢獻。 四、曾任後備部隊幹部三年以上。 各管區遴用或調整新進之輔導幹部,應切實依照前項順序,逐次選拔合於 標準者,在具備第一優先順序人員遴用完畢後,再就第二優先順序遴用, 餘依次類推。
第 8 條
輔導幹部任期規定如左: 一、輔導中心主任任期二年,成績優異者,得連任一次。 二、輔導中心秘書、督導員、輔導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 三、輔導幹部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一次,惟對工作不力及有重大敗德行為者 ,得隨時按權責檢討調整之。
第 9 條
輔導幹部遴選作業程序規定如左: 一、輔導中心主任、秘書,由團管區遴選推薦,師管區審查,軍管區核定 。 二、輔導組組長,輔導中心督導員,由輔導中心加倍遴選推薦,團管區審 查,師管區核定,報軍管區核備。 三、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組長會同輔導中心加二分之一推薦,團管區核 定,報師管區、軍管區核備。
第 10 條
輔導幹部考核規定如左: 一、輔導中心主任、秘書之工作績效,由團管區政戰主任 (處長) 初考, 司令複考,師管區審定。 二、輔導組長及督導員之工作績效,由輔導中心秘書初考,主任複考,團 管區審定。 三、輔導員之工作績效,由輔導組長初考,輔導中心秘書複考,中心主任 審訂。
第 11 條
後備軍人輔導幹部之權益如左: 一、凡為公教人員或職工者,其因參加管區活動事項,各該所隸機關、學 校、工廠、社團應給予公假。 二、凡任職二年以上者,得具有鄉鎮長候選人 (經歷) 檢覈之資格。 三、參加報考高中或專科以上學校時,按優待加分規定辦理。 四、組訓績效優良者,得優先列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五、凡無公教身份之輔導幹部,比照公教人員發給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福利 品購買證。 六、遇有重大災害、急難時,由各團管區從優予以慰助。 七、凡遇疾病或執行組訓任務及參加政訓活動負傷者,得憑團管區公函, 由後備軍人特約醫院優待或免費治療。 八、凡平時在服行後備軍人組訓任務或參加政訓活動,發生傷殘或死亡者 ,除依其原有身份請領卹金及保險給付外,並由軍管區按下列規定發 給補助慰問金。 (一) 具有公教身份或已參加公 (勞) 保者-死亡給與三十個基數、一等 殘給與二十個基數、二等殘給與十五個基數、三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重機障給與八個基數、輕機障給與五個基數。 (二) 無公教身份亦未參加公 (勞) 保者-死亡給與四十八個基數 一等 殘給與三十個基數、二等殘給與二十個基數、三等殘給與十五個基 數、重機障給與十個基數、輕機障給與八個基數。 (三) 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殞命者,依前兩目規定補足死亡給與標準 。 (四) 殘等檢定,依國防部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軍醫院 (四級以上) 鑑定。 (五) 基數金額標準,由臺灣軍管區訂定之。 (六) 補助慰問金由後備軍人急難慰助金項下支付。 九、在戰時服行後備組訓任務或參加政訓活動時,發生傷亡,依規定按列 管階級發一次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