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填列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檢驗日期、確認 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及求診治療經過等資料。 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經確認發病時,應另行填列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患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住居所、發病地點、發病時間、求診治療 經過、臨床症狀、檢驗時間與結果、感染因素及感染源或接觸者等詳 細狀況。
第 4-1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範圍如下: 一、檢驗費:淋巴球、病毒量檢查費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 驗項目費用。 二、治療費:門診或住院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定用藥費、醫師診察費 、藥事服務費、個案追蹤諮商費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治 療項目費用。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免費檢查,係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檢查對象 除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等確定感染 者外,其檢查費用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支應;必要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