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安全調查適用對象為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及所監督行政法人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關係,從事與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
- 2前項所稱國防安全事務,指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國防事務。
第 4 條
- 1安全調查事項如下:
- 一、對國家忠誠度。
- 二、受外國或敵對勢力影響。
- 三、品德、考績、懲戒、行政懲罰(處)及犯罪資訊。
-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 五、身體健康狀況資訊。
- 六、違反國防安全事務資訊。
- 2各保防安全單位得就前項所列事項,蒐集被調查人下列資訊:
- 一、國籍、戶籍。
- 二、刑事案件。
- 三、行政懲戒或懲罰(處)。
-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
-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匯款紀錄及其他經濟、財務狀況。
- 六、醫療紀錄。
-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
- 八、其他為確保國防安全事務之資訊。
- 3為蒐集前項第七款之資訊,得對被調查人施以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