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從事本辦法所許可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之預報人員,須曾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相關技術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 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
-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
第 5 條
- 1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二、機關、學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團體章程或章程草案影本。
- 三、預報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及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 四、業務計畫書五份。
- 2個人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文件。
- 3第一項第四款之業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 一、預報業務之目的。
- 二、預報內容及區域。
- 三、預報作業流程。
- 四、資料蒐集方式、處理設備及作業場所相關資料。
- 五、人員配置及預報人員名冊。
- 4中央氣象局受理申請時,如發現文件有欠缺或需補正事項時,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
第 6 條
- 1申請許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氣象局發給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 2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
- 3許可證登載之事項如下:
- 一、許可之氣象、海象或氣象及海象預報業務類別。
- 二、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申請之名稱全銜及場所地址。
- 三、負責人姓名。
- 四、有效期間。
- 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之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
第 8 條
- 1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下列文件,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
- 一、許可之業務計畫辦理狀況資料。
- 二、組織運作、設施及作業場所狀況資料。
- 2團體應於其預報業務作業場所備置章程影本及歷次董事會或理監事會議紀錄,隨時供中央氣象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