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 四、未接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第 4 條
- 1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 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 四、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
- 五、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
- 2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予免附。
第 6 條
- 1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2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