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 2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第 6 條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三、繳費收據正本。
-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