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
-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第 4 條
- 1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 2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新臺幣五千九百元,其核發方式如下:
- 一、國內就學生活津貼:依教育部規定,自申辦當學期之始月份起按月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發。
- 二、國外就學生活津貼:依第三條第二款提供之學期起迄時間,按學期一次核發。但依第四條第二項申請者,自其中低(低)收入戶證明之生效月份起,核計至該學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