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其範圍如下:
- 一、配偶。
- 二、父母。
- 三、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滿二十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
- 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
- 2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其家屬改支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大學畢業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
- 3現役軍人死亡,支領退休俸半數期間之遺族,準用前項規定。
第 3 條
- 1水電優待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數個供水(電)戶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電)戶優待,其餘全價付費。水電優待自申請當期開始。
- 2申請水電優待,應持下列資料,至指定地點辦理:
- 一、身分證明文件。
- 二、戶籍資料: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 3受理前項申請應登錄申請人之姓名為戶名。戶名異動須重新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水電優待,以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為限,其範圍如下:
- 一、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機構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全價計收。
- 二、每月用電在二百五十度以下部分,按電力事業機構奉准電價五折計收;逾二百五十度部分,全價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