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悔過室設置相關權責如下:
- 一、國防部統籌規劃所屬悔過室之設置。
- 二、各司令部依前款規劃,督導所屬部隊設置及管理悔過室。
- 三、設置悔過室之部隊負責悔過室之設置及管理,並得指定負責管理單位。
- 2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得依任務及特性,設置悔過室或委託國防部執行其所屬士官、士兵悔過之懲罰。
第 5 條
- 1悔過室於收訓時,應確認被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 2被懲罰人收訓時身心狀況,得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應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再行送訓。
- 3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及保管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