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 一、保證:指得據以信賴該個體已符合特定安全要件之基礎。
- 二、保證等級:指在具相對性保證層級中之某一級數。
- 三、憑證政策:指為指明某一憑證所適用之對象或情況所列舉之一套規則,該對象或情況可為特定之社群或具共同安全需求之應用。
- 四、物件識別碼:指一種以字母或數字組成之唯一識別碼,該識別碼必須依國際標準組織所訂定之註冊標準加以註冊,並可被用以識別唯一與之對應之憑證政策;憑證政策修訂時,其物件識別碼不必然隨之變更。
- 五、用戶:指憑證中所命名或識別之主體,且其持有與憑證中所載公開金鑰相對應之私密金鑰者。
- 六、信賴憑證者:指信賴所收受之憑證者。
- 七、儲存庫:指用以儲存及供檢索憑證與其他相關憑證資訊之系統。
- 八、憑證廢止清冊: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方式簽署之已廢止憑證表列。
- 九、啟動資訊:操作密碼模組時所要求且必須被保護之金鑰以外資料值。
第 3 條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重要事項置於其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
- 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 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
- 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
- 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 五、法律責任限制及申請廢止憑證處理期間內之責任分擔。
- 六、其作業基準所描述的認證服務是否經第三人稽核或取得任何標章。
第 7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用戶應注意事項:
- 一、確保在申請憑證時所提供之資訊正確無誤。
- 二、用戶需自行產製金鑰時,安全的產製並保管其私密金鑰。
- 三、遵守對於金鑰及憑證之使用限制。
- 四、就私密金鑰資料外洩或遺失等事件作出通知。
第 11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
- 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
- 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
第 14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稽核或評核事項:
- 一、稽核或評核之頻率。
- 二、進行稽核或評核人員之資格。
- 三、稽核或評核人員中立性之確保。
- 四、稽核或評核之範圍。
- 五、對於稽核或評核結果之因應方式。
- 六、稽核或評核報告公開之範圍及方法。
第 22 條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第 23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
第 25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
- 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
- 二、歸檔保留期間。
- 三、歸檔之保護。
- 四、歸檔備份程序。
- 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
- 六、紀錄檔處理頻率。
第 29 條
憑證機構就金鑰對之產製及安裝,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用戶金鑰對由誰產製。
- 二、金鑰對非由用戶自行產製時,私密金鑰如何安全傳送予用戶。
- 三、憑證機構公開金鑰如何安全傳送予用戶或信賴憑證者。
- 四、金鑰長度。
- 五、金鑰生成參數及參數品質檢驗。
- 六、金鑰之使用目的。
第 30 條
憑證機構就私密金鑰保護,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 一、密碼模組是否符合特定標準。
- 二、是否採行金鑰分持之多人控管。
- 三、私密金鑰是否託管、備份、歸檔或輸入至密碼模組;如進行託管、備份、歸檔或輸入至密碼模組者,其方法及程序。
- 四、私密金鑰之啟動、停用及銷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