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憲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憲兵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與人員教育訓練、教學研究
    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五、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憲兵編裝、準則、戰術戰法、勤務技術、專業
    裝備之研究發展、學術季刊發行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上校,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
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