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

第 3 條

大法官制服為心形領、寬袖長袍,應採用黑色衣料製作,正面及背面形式分別如附圖(一)(二);外罩紫紅色絨質披肩,形式如附圖(三)。

第 4 條

大法官穿著制服時,應於制服內穿著白色或素色有頸扣有領上衣,並得結領帶或領結。

第 5 條

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其服式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規定,並依前條規定穿著。

第 6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