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
- 2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
- 3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憲法法庭認適當者,得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
第 6 條
- 1行言詞辯論及其他公開程序之錄音、錄影內容,應永久保存。
- 2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存於數位媒體者,由資訊專責人員保管;儲存於光碟、隨身硬碟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件終結後,書記官應造具清冊隨案卷移交檔卷管理人員列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