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 2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但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第 5 條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應於該項考試筆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申請閱覽之科目名稱,並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非本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
第 7 條
- 1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十日。
- 2經核准閱覽試卷之應考人,應依試務機關通知之指定期日及閱覽場所進行閱覽試卷。
- 3前項通知得以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 4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前三日通知試務機關,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第 10 條
- 1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閱覽。於閱覽試卷前,先經核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 2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離開。
- 3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定,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11 條
- 1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提供試卷影像檔供其閱覽。但採線上閱卷之考試,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影像檔,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及各題分數,供應考人閱覽。
- 2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將其作答結果提供閱覽。
第 12 條
- 1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冒名頂替。
- 二、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 三、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 四、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 五、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 六、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 七、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 八、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 2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