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懲戒法院書記廳得分科辦事;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股辦事。

第 3 條

  • 1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
    • 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 2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第 4 條

各科得設置科長、股長人數,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陳報司法院。

第 5 條

有關科長、股長之兼任、免兼事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