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人為因素等條件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第 3 條
- 1依本辦法公開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 一、自然揚塵潛勢位置圖。
- 二、預警與嚴重惡化之懸浮微粒物質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
- 三、災害防制措施。
- 四、災害紀錄。
- 2依本辦法公開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人為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