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國內出版、印刷及有聲出版品錄製事業之發展,鼓勵其技術升級並 便利輸出,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加工出版品包括新聞紙、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
第 3 條
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 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臺灣地區廠商接受委託加工大陸地區出版品,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