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國內出版、印刷及有聲出版品錄製事業之發展,鼓勵其技術升級並
便利輸出,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加工出版品包括新聞紙、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

第 3 條

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
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臺灣地區廠商接受委託加工大陸地區出版品,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